2007年8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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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农民毁田建厂房获刑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王海燕

  海盐县有三个农民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,就租借了十多亩农用地开始建设厂房,结果将本来一片好好的庄稼地变得无法种植农作物。昨天,海盐县法院对该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了审理,并当庭作出判决,三农民均被判刑。
    指控:为建厂房毁坏十多亩农田
    昨天的庭审开始后,海盐县检察院起诉说,去年,海盐的韩某、杨某、吴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船厂。为了建厂房,韩某等三人看中了交通方便的海盐于城镇八字村的一块土地。经过多次商谈,三人最后从村里租借了18余亩农田,租借期10年。租借到土地后,韩某等人没有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,在没有拿到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动手建设厂房。在近12亩的农用地上,韩某三人安排施工人员进行了地面水泥浇筑、石子铺设和建筑物的建设。到案发时,韩某等人的厂已经投产生产,6亩多本来种植水稻等农作物的农田变得面目全非,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,其余多亩农用地也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。
    检察院认为,韩某、杨某和吴某结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未经批准擅自在租借的农用地上占地建厂,非法占用农用地11.875亩,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,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
    辩称:有关部门同意或默许的
    对于检察院的起诉,韩某等三位被告人辩称,他们办厂的事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同意或默许。在占用八字村的土地之前,他们与村里签订了租借土地的协议,约定每年每亩租用费1500元,租借期10年。案发后,他们已经复垦了2亩农用地。
    判决: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
    经过一下午的审理,海盐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韩某、杨某、吴某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未经批准擅自在租借的农用地上占地建厂,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。
    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,并对部分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的农用地进行了复耕,法院酌情对三人从轻处罚,一审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并分别处以罚金3万元或4万元。
    对于办厂等建设用地,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第43条明确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,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。”第44条规定:“建设占用土地,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,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”
    而为惩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,《刑法》第342条明确规定: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,数量较大,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